← 返回判決列表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3,金訴,1537,2026082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陳煒璨
- 被告王瑞卿股份有限公司)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煒璨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陳宏盈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王瑞卿
參 與 人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煒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本院就被告王瑞卿、陳煒璨,分別於民國115年7月16日、3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罪數、起訴之效力範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