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家移調,5,2026081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31 17: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政民
- 相對人吳妃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政民
代 理 人 陳智全律師相 對 人 吳妃琇
代 理 人 沈伯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移調字第5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陳香蘭、黃雅梅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林政民 到聲請人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到相 對 人 吳妃琇 到相對人代理人 沈伯謙律師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O亞(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O均(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及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同住。
三、兩造約定未成年子女林O亞、林O均之主要照顧者從民國115 年8 月18日起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隔週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依序輪替之,自每週日晚上8時起算。
四、聲請人願授權相對人辦理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O亞、林O均戶籍遷入至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0○00號,聲請人願提供辦理未成年子女遷移戶籍所需之證件及印章予相對人。
五、兩造願於民國115 年9 月18日前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參萬元,並匯入未成年子女林O亞之帳戶。
六、兩造願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未成年子女林O亞扶養費伍仟元,至未成年子女林O亞之帳戶;兩造願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未成年子女林O均扶養費伍仟元,並匯入未成年子女林O均之帳戶。
七、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八、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林政民
聲請人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相 對 人 吳妃琇
相對人代理人 沈伯謙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