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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423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23號抗 告 人 郭明郎 即 原 告 1號(送達地址: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9巷34弄22號5樓)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何閣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8%A8%B4%2C423%2C20260820%2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