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992號原 告 黃禹傑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運處
代 表 人 王兆賢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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