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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872 裁判日 2026-07-15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范姜明嬌

王 天 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維 信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嘉 祥 訴訟代理人 楊 曉 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債權憑證(下稱甲、乙債權憑證,合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就甲債權憑證其中新臺幣(下同)88萬元,及自民國8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7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乙債權憑證其中92萬元,及自8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7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債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48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系爭債權憑證之原因債權為借款,其清償期於74年間屆至,被上訴人於同年以訴外人商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商峰公司)為主債務人,訴外人王天賜、王天雄、張英沼、商瑞珍(與商峰公司合稱商峰公司5人)及上訴人為連帶保證人,聲請高雄地院核發74年度促字第7434號、第7435號支付命令,並執以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經高雄地院依序發給甲、乙債權憑證。被上訴人嗣執甲、乙債權憑證依序於附表三、四所示日期對商峰公司5人及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其各次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證明文件於法院時中斷,並於各次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其後各次再聲請強制執行時,本金、違約金債權部分未逾15年,利息債權部分未逾5年,系爭債權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之基礎事實與本件並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又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不影響其人格之同一性。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為強制執行,可認有行使權利之表示,其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其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證明文件於法院時起中斷。原審本此見解,認被上訴人執甲、乙債權憑證依序於附表三、四所示日期對商峰公司5人及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被上訴人各次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證明文件於法院時中斷,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無違背法令情形。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廖 予 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4%B8%8A%2C872%2C2026071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