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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32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 1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準用之。是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32%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