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準用之。是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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