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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附民,1305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 原 告 曾繁順 被 告 興達數位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涉及重利罪,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原告所指上情,並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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