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SSEV

115,新小,503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返還工程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503號 原 告 邱昆霖 被 告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50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8 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 記 官 吳佩芬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佩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SEV%2C115%2C%E6%96%B0%E5%B0%8F%2C503%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