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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金重訴,4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靖

選任辯護人 廖孟意律師彭彥植律師蕭棋云律師被 告 陳品君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蕭瑋葶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廖沅庭律師翁偉倫律師第 三 人即參 與 人 新加坡商星沃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Martin John Gaffney

代 理 人 姜威宇律師高敬棠律師第 三 人即參 與 人 馬來西亞商信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麗冰代 理 人 惠子涵律師陳威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顯係「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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