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4547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547號 聲 請 人 A15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45(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0號)於115年5月21日死亡,聲請人A15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媳婦,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5年5月21日死亡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為證,惟聲請人A15係被繼承人之外孫A08之配偶,與被繼承人間為直系姻親關係,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A15自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本件聲請人A15之聲請拋棄繼承,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4547%2C202608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