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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婚,121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婚字第121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臺灣人民,被告為大陸人民,兩造於民國97年3月8日結婚,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堪信為真實。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臺灣之法律,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7年3月8日在大陸結婚,並於98年8月31日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原約定同住在原告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4住處,然自104年起被告即以要在上海照顧兩人所生子女及工作繁忙為由,不願意來臺與原告一起生活,而原告也因身體有恙,無法出遠門,兩造聚少離多,兩造自104年開始分居,此後兩造即未再見面。考量兩造情感已疏離,婚姻有名無實,足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並可歸責於被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本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該項規定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就同項本文所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⒈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原告到庭陳述甚詳,並提出原告戶籍謄本及結婚公證書、被告同意離婚聲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復有高雄○○○○○○○○115年3月17日高市苓戶字第11570127000號函暨所附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以及兩造結婚相關登記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9至80頁)。並經證人即原告胞兄A03到庭證稱:這是兩造第二次結婚,我只有第一次結婚時在林邊老家有見過被告,迄今已經十幾二十年沒有見過被告了,原告之所以沒有去大陸找被告,因為有開刀後遺症,而兩造僅有網路聯繫,被告並以大陸有小孩為由推拒來臺等語(見本院卷第121至123頁)。又被告自104年8月1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任何入境紀錄,亦有內政部移民署之被告出入境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4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是依據前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⒉本院審酌上情,認婚姻係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惟兩造長年未共同生活,現亦已無聯繫,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共同生活之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客觀上亦難以期待有修復可能,堪認兩造間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要無強求兩造繼續維持形式上婚姻關係之必要,而此一事由原告並非唯一有責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紋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9%9A%2C121%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