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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542,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2號聲 明 人即繼 承 人 A1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A02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本院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明人補繳,惟因聲明人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家救字第000號),則在該訴訟救助事件裁判確定前,聲明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倘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者,則依上開說明,仍應定期命聲明人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