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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545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45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7,482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萬2,494元(計算式:17,707,482元×1/3=5,902,4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5208.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584,220元 依遺產稅財產清單之現值金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3149.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 1,462,096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5003.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1,626,173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75.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 34,993元                                            共計:17,707,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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