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林妤楨律師被 告 林川傑謝佩芳尤美芸(原名尤美雲)
陳姿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4號、115年度簡字第19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法 官 李嘉欣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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