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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附民移調,1944,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戴聖儀
- 聲請人住居詳卷
- 相對人李思賢住金門縣○○鎮○○街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號18樓之3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戴聖儀住居詳卷相對人 李思賢住金門縣○○鎮○○街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號18樓之3
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44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蘇品蓁書記官 吳韋彤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戴聖儀 相對人 李思賢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並已於民國115年8月19日當庭給付210,000元完畢。(聲請人簽收: 戴聖儀 )㈡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生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㈢聲請人願宥恕相對人之前揭刑事行為,並建請法官給予相對人無罪或緩刑之機會。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