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英雄住居詳卷相對人 王順林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居屏東縣○○鄉○里路00號相對人人代理人 陳昆鴻律師
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48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訴字第1305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蘇品蓁書記官 吳韋彤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林英雄相對人代理人 陳昆鴻律師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履行方式如下:
1.於民國115年8月25日前給付2,000元。
2.餘額48,000元,自115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 3,000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均到期。
3.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彰化銀行八德分行帳戶,戶名:林英雄、帳號:00000000000000。㈡相對人同意如未依前開給付內容按期履行,除未清償之金額外,願另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100,000元。 ㈢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05號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生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㈣聲請人同意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及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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