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83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丁曼薇

被 告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二、經查,本院受理115年度交易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事故之侵權行為人李秋桂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吉本再生有限公司所有,因認被告吉本再生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經被告吉本再生有限公司函覆:李秋桂非該公司僱用之員工在卷(見115交易214號卷第79頁)。從而,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吉本再生有限公司係屬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吉本再生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M%2C115%2C%E4%BA%A4%E9%99%84%E6%B0%91%2C83%2C20260824%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