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國115年8月12日115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之「AE000-A114325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應更正為「AE000-A114325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在押)」。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3649%2C2026082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