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上,1289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A02

A03 A04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被 上訴 人 A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4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母親○○○○(於民國00年0月00日死亡)之遺產,系爭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下稱系爭應有部分)於同年12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被上訴人名義,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證明系爭應有部分係○○○○全體繼承人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難認兩造就系爭應有部分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因買受臺中市○○區○○路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為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符合無自有住宅之要件,乃於102年2月26日將系爭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其父○○○名下,該借名登記關係因○○○於113年1月20日死亡而消滅,上訴人為其繼承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應有部分,自屬有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4%B8%8A%2C1289%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