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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STEV115,店小,327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小,327,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謝旻佑 謝騏鎂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32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店簡易庭第二樓、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亮瑄 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謝旻佑、謝騏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398元,及其 中新臺幣40,699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 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2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以及自 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 17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115年1月 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5年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暨 其中新臺幣40,699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 25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以及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 0.17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114年1 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 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謝旻佑、謝騏鎂連帶 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謝旻佑、謝騏鎂如以新臺幣81,398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黃亮瑄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