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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交重附民,53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李凰瑛李詹伴李佩燕李貞嬅李竫頤上5人共同洪雅宣被 告 張彥宸

被 告 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昌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20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盛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4%2C%E4%BA%A4%E9%87%8D%E9%99%84%E6%B0%91%2C53%2C202608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