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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附民,1624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24號原 告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元 原 告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原 告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金玉瑩律師被 告 吳宇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3%2C%E9%99%84%E6%B0%91%2C1624%2C202608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