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15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鏡洁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孟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2C115%2C%E7%B0%A1%2C159%2C2026082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