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M,115,湖秩,46,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5年5月6日17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以PTT社群軟體之帳號「cowardlyman」在「Gossiping」網頁張貼、引述《史瓦帝尼時報》(Times of Eswatini)報導,標題【台灣將投資史瓦帝尼250億台幣!?】等錯假訊息,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發生在115年5月6日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自堪認定。是本件2個月處罰時效期間應自115年5月6日起算,迄115年7月5日屆滿。惟移送機關於115年7月31日始將本件移送由本院繫屬,此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佐。移送機關未於違序行為日起2個月內將本件移送本院裁定,揆諸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