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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小,400,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
- 被告洪詩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新北○○○○○○○○○)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葉家威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被 告 洪詩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0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8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3
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129元,及其中新臺幣14,095元自民國11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簡吟倫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