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724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5年1月16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應行清算,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其清算人,故本件應由被告公司全體董事傅傳念、邱詩珊及顏賢銘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遠傳電信公司電信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等項共計新臺幣157,724元,以及原告業經遠傳電信公司讓與債權等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出具任何書狀答辯,應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簡吟倫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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