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04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家慶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3日115年度交字第104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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