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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交,1362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1362號 抗 告 人 吳瑋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 字第13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4日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預納裁判費,則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8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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