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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