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5,續收,6432,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REBOT MA KRISTINE VERNADETTE DADULA
原始抬頭(逐字)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 克莉絲婷REBOT MA KRISTINE VERNADETTE DADULA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續收字第6432號續予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
克莉絲婷REBOT MA KRISTINE VERNADETTE DADULA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 5 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