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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重上更一,3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順發等3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祭祀公業陳瑞好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祭祀公業陳瑞好不服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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