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本件被告陳民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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