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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訴,99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淑股 被 告 陳民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民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佳慧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DM%2C115%2C%E8%A8%B4%2C99%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