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3209,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1 18: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自訴人彭文正
- 被告蔡英文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彭文正(下稱自訴人)以其在製作的政論節目中,報導被告蔡英文未取得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下稱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學位等學歷詐欺,反遭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認為被告與案外人即時任國家圖書館館長之曾淑賢,明知被告在倫敦政經學院修業期間提出之研究計畫等文章均為不實論文,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將被告前揭不實論文存入國家圖書館之「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下稱博碩士論文系統),充作被告之博士論文,造成被告有倫敦政經學院博士論文之假象,致使自訴人在訴訟上遭檢察官提起加重誹謗等公訴,及訴訟外名譽嚴重受損,乃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原判決以上訴人並非自訴事實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依據及理由。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雖略以:國家圖書館在博碩士論文系統,將被告前揭文章以博士論文名目收錄,造成客觀事實與公文書記載內容不一致之情況,導致伊在政論節目報導被告學歷詐欺一事,反遭提告加重誹謗,自為被告所涉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的唯一之直接被害人云云。
四、惟查:㈠、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必須因犯罪而被害之人,始得提起自訴。該條項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當時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此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其法益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侵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須與自訴事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足當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須視其他人之行為而定,或自訴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對於其被侵害之法益僅具有間接影響,而無直接因果關係者,均非此所謂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㈡、本件原判決已說明自訴人有無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端視其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與被告送件並存入博碩士論文系統之論文真實與否無必然關係,而公然侮辱乃抽象謾罵,亦與前述論文真偽無關。況自訴人遭被告提告加重誹謗等罪,是否達起訴門檻,繫於檢察官綜合各項事證之調查結果,本乎職權加以判斷。且依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3號起訴書,檢察官雖對自訴人提起公訴,亦未將自訴人所稱被告送件之博士論文,採為起訴其涉犯加重誹謗等罪嫌之證據,則自訴人所指被告行為,與其主張因檢察官起訴於訴訟上或訴訟外受有負面影響之間,難認有何直接因果關係。另自訴人於案件繫屬法院後,是否出庭、有無遭法院通緝,係個人訴訟行為之決定及法院適法職權之行使,皆與自訴人所指被告行為無關。是依自訴事實客觀判斷,難謂自訴人之法益有因被告行為直接受害。自訴人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等旨綦詳,經核於法尚無違誤。㈢、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與原審相同之主張,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