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上,3801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801號 上 訴 人 翁梓堯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金上訴字第735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0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翁梓堯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3801%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