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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757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57號 抗 告 人 周佳宸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周佳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27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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