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17、1818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書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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