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民著訴,85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確認著作權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 原 告 好小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綺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鍾成虎即添翼創越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葉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一「乙方錄音母帶」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二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不存在。

四、被告應將如附表三之分軌母帶交付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如不能交付上開分軌母帶時,應給付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

五、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負擔。

七、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為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好小氣有限公司(下稱好小氣公司)主張其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以及原告陳綺貞與被告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不存在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準此,兩造就上開著作專屬授權、演藝經紀契約關係之法律關係即有不明確,致原告等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非經判決確認,無以除去,且原告等除提起確認關係不存在之訴外,無從提起其他訴訟,則原告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等提起本件訴訟時,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原為:「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附表一「乙方錄音母帶」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附表二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三之分軌母帶交付原告好小氣公司。」、「確認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本院卷㈠第11頁),嗣於114年4月18日將訴之聲明第三項變更為「被告應將本書狀附表三(即本判決附表三,下稱附表三)之分軌母帶交付原告好小氣公司。如不能交付上開分軌母帶時,應給付原告好小氣公司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本院卷㈢第275至276頁),並就附表一至三之內容有數次增減,然已於114年5月23日確認其附表一、三係指114年4月18日民事準備六狀之附表一、三,附表二係指114年5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之附表二(本院卷㈢第411頁),再於115年1月6日具狀將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增加先、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準備六狀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乙方錄音母帶」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其中:㈠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㈡第一備位聲明:自112年6月1日起不存在。㈢第二備位聲明:自113年11月1日起不存在。」、「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如114年5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其中:⒈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⒉備位聲明:自112年7月1日起不存在。」、「確認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其中:⒈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⒉備位聲明:自112年6月1日起不存在。」(本院卷㈣第107至109頁),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好小氣公司與被告於102年6月1日簽訂甲證1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將合約期間內原告陳綺貞所錄製之音樂母帶、簽約前及合約期間內所創作之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被告,並同意由被告負責原告陳綺貞之演藝事業及活動;嗣於105年6月1日簽訂甲證2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如雙方未通知不再續約或重新議定合約條件,原合約有效期限將自動延長5年:復於110年4月7日簽訂甲證3之協議書二(下稱系爭協議書二),約定授權金分配事宜,被告如未依約定支付款項逾60日,原合約及本協議書自動失其效力,且約定原合約及本協議之有效期限。而被告與訴外人永稻星(北京)文化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永稻星公司)簽訂音樂版權授權合作協議(下稱永稻星合作協議)中約定之「含稅預付款人民幣OOOOOOOOO元整」即為系爭協議書二第4條所約定之「授權金保底款」,被告依約應於收受授權金保底款後60日內結算支付淨收入之70%予原告好小氣公司;詎被告於111年9月21日收受「永稻星公司第二期預付款」,至遲應於111年11月20日前結算支付款項,卻未依約履行付款,屢經原告寄發律師函催討未果,又自該結算期間屆滿再加計60日,即被告遲延給付逾60日之期限屆至(即112年1月19日),被告仍未依約給付,依系爭協議書二第11條後段約定,無須原告好小氣公司另行催告或通知,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即於112年1月20日自動失其效力,則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以及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亦自該日起即不存在。縱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無理由,惟依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約定,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有效期間及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均至112年5月31日止,就如附表二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有效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屆滿,而原告好小氣公司已分別於112年2月3日、112年5月24日以存證信函表達「不再續約」、「終止授權」意旨,並分別於112年2月4日、112年5月25日送達被告,則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及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均至112年5月31日止,並自112年6月1日起不存在,如附表二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並自112年7月1日起不存在。另縱原告就上開附表一專屬授權期間之主張亦為無理由,惟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約定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排除原合約永久期限及自動續約之約定,則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至少於113年11月1日起即不存在。㈡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項約定之「乙方錄音母帶」係由被告擔任製作人,由其負責處理該些分軌母帶之後製及混音等,並於錄製完成後由被告占有,保存於其工作室之電腦主機內,由於該等分軌母帶並非最終之專輯或單曲,並不屬於兩造專屬授權之「錄音母帶」,然該等分軌母帶係由原告好小氣公司出資製作,故被告應負有交付分軌母帶檔案之義務,如認被告不能履行,則應給付損害賠償。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541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民法部分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附表一「乙方錄音母帶」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其中:⑴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⑵第一備位聲明:自112年6月1日起不存在。⑶第二備位聲明:自113年11月1日起不存在。⒉確認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如附表二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其中:⑴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⑵備位聲明:自112年7月1日起不存在。⒊確認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其中:⑴先位聲明: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⑵備位聲明:自112年6月1日起不存在。 ⒋被告應將附表三之分軌母帶交付原告好小氣公司。如不能交付上開分軌母帶時,應給付原告好小氣公司900萬元。⒌就上開第四項聲明原告好小氣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雖曾簽訂系爭協議書二,惟原告等於111年3月26日寄發電子郵件,並於111年4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應得版稅、唱酬與系爭協議書二議定內容不符,主張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條、第3條及第10條條款之意思表示,並有提出新要約之意思,被告收受此函後,明確表達拒絕原告等所提出之新要約,而原告等所欲撤銷部分係屬系爭協議書二之必要之點,顯見系爭協議書二並未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且原告等撤銷系爭協議書二應及於整個契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反面解釋、民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系爭協議書二自未成立或自始無效,縱認原告等得撤銷部分條款,然系爭協議書二各條款間之約定均為雙方履行契約所不可或缺,倘若一部無效,其他部分亦應屬無效;綜上,原告等自不得依系爭協議書二主張任何權利,是雙方權益利益關係應回歸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則依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享有「永久專屬授權」,不因雙方合約期間是否屆滿而有差異。又依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系爭合約之屆滿日原為107年5月31日,但原告好小氣公司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約定錄製最後一張專輯之時間係於107年11月13日完成,故系爭合約原訂屆滿日應自動順延90日即108年2月11日為止;原告好小氣公司亦未於系爭合約屆滿日之3個月前表示不再續約,則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系爭合約即自動延長5年至113年2月11日屆滿,並因原告等於112年2月3日以存證信函表達不再續約之意而未於上開期日屆滿後自動續約;再系爭合約既於113年2月11日屆滿,則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期間、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亦係於113年2月11日屆滿,原告上開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另因分軌母帶並非雙方契約書之約定內容,被告並無交付義務,且原告等一再主張有出資製作相關錄音母帶,卻未盡舉證責任,亦未就其確有損害發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其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㈢第315頁,並依判決內容調整文字)㈠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於102年6月1日簽立系爭合約,並經原告陳綺貞於同日簽立藝人承諾保證書;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於105年6月1日為調整系爭合約而簽立系爭協議書,並經原告陳綺貞於同日簽立藝人承諾保證書;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於110年4月7日就系爭合約、系爭協議書及原告陳綺貞演藝經紀合約書中關於演唱會及專輯母帶之權利歸屬部分簽立系爭協議書二。㈡原告陳綺貞於111年4月6日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並表示依民法第88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經被告收受該函後函覆原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㈢第315至317頁,並依判決內容調整文字),所應審究者為:㈠系爭協議書二之效力是否因原告陳綺貞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而自始不成立、一部無效或全部無效?㈡系爭合約、系爭協議書二係於何時屆滿或終止?㈢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是否為永久專屬授權或係至何時起不存在?㈣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二所示詞、曲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至何時起不存在?㈤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至何時起不存在?㈥原告好小氣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541條第1項或第505條承攬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軌母帶或給付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㈠系爭協議書二之效力仍屬有效⒈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詐欺,係指對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為虛構、變更或隱匿之行為,故意表示其為真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且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⒉查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於110年4月7日簽立系爭協議書二,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協議書二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89至95頁),而依系爭協議書二內容,雖立協議書雙方為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然原告陳綺貞為系爭協議書二所載之「乙方藝人」,並於系爭協議書二最末頁之簽名欄位簽名(本院卷㈠第95頁),且系爭協議書二之部分條款涉及原告陳綺貞之分潤款項,足見原告陳綺貞亦為系爭協議書二之實質當事人之一,自得就系爭協議書二內容主張權益,先予敘明。嗣原告陳綺貞於111年4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被告於系爭協議書二簽訂時,向原告陳綺貞誆稱「無故取消演唱會,其後二年均不得再於小巨蛋舉辦演唱會」,原告陳綺貞因懼於2年內無法於小巨蛋舉辦演唱會,始接受被告之條件,詎原告陳綺貞事後得知小巨蛋並無上開規定,且被告刻意隱瞞實際積欠之版稅及唱酬,故依法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

2、3、10條之意思表示(本院卷㈠第313至325頁),惟原告陳綺貞上開所稱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部分,僅提出其自行整理可領取之版稅及唱酬(本院卷㈡第239頁),並稱其事後經其他歌手及業界人士告知,被告計算給原告陳綺貞之版稅及唱酬遠低於一般標準(本院卷㈢第95頁),然各藝人與經紀公司間關於版稅、唱酬之分配本因各藝人之知名度、市場地位、工作性質、合作模式而有不同之議約能力,原告陳綺貞僅單由與其他歌手比較或業界人士告知即泛稱其所領取之版稅、唱酬不成比例,就上開事項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實難認原告陳綺貞已舉證證明其有被詐欺而得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之意思表示。至被告雖稱原告陳綺貞已以乙證18、23之電子郵件表示系爭協議書二無效等語,惟原告是否得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致使合約無效,除當事人對有詐欺一節均無爭執外,自應由法院認定,並非僅由當事人訴訟前之電子郵件往來即得片面認定合約是否有效。⒊至被告雖辯稱因原告陳綺貞有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之意思表示,故系爭協議書二即因意思表示不合致而自始不生效力等語,惟主張意思表示受詐欺與意思表示不合致係屬不同法律概念,意思表示不合致係指雙方對於契約之必要之點意見不一致,並未達成共識,契約自始不存在,而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雙方之意思表示仍屬合致而契約成立,僅因意思表示受詐欺而瑕疵,在表意人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前,契約仍有效存在,而本件被告與原告等簽立系爭協議書二時,並無任何意思表示不合致之情形,僅因原告陳綺貞後續主張被詐欺而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之意思表示,兩者截然不同,是被告以原告陳綺貞有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之意思表示,即認系爭協議書二因意思表示不合致而自始不生效力,顯屬無稽。⒋被告另以原告陳綺貞於111年4月6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已提及主張依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故系爭協議書二應自始不成立等語,惟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錯誤,自應先由表意人是否主張此錯誤之意思表示為斷,本件原告等已明確表示不再主張民法第88條第1項撤銷意思表示(本院卷㈢第95頁),被告仍以原告陳綺貞之意思表示錯誤而主張系爭協議書二自始不成立,亦屬無據。⒌承前所述,原告陳綺貞並未舉證證明其意思表示有被詐欺之事實,其主張撤銷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約定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據,且系爭協議書二之效力仍屬有效存在,亦不因此而有自始不成立或無效之情事。㈡系爭合約、系爭協議書二於000年0月00日生提前終止之效力⒈系爭協議書二第4條、第11條分別約定:「於本協議書簽署後,甲方(即被告)將乙方(即原告好小氣公司)專輯母帶於中國大陸地區授權予數位音樂平台(含『杭州網易雲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騰訊集團』之平台)上架前,應予乙方商議其授權期限、授權範圍、授權地區及授權金等授權事項,取得乙方同意後,並應揭示合約內容予乙方,甲方始得進行簽約。甲方應於收到授權金保底款後六十日內結算支付淨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予乙方。」、「如甲方未依本協議書之約定支付款項時,除非經乙方同意其他付款時程,否則甲方應自遲延給付之日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該遲延金額之年息5%向乙方支付遲延利息。但如甲方遲延給付逾60日,無須經乙方催告或通知,原合約及本協議書自動喪失效力,甲方並應付支付欠款及損害賠償之責任。但乙方依本協議第一條所取得之權利不因此失效。」(本院卷㈠第89至93頁),而被告與永稻星公司簽訂永稻星合作協議中約定之「含稅預付款人民幣OOOOOOOOO元整」即為系爭協議書二第4條所約定之「授權金保底款」,為被告所不爭執,且依被告之律師函所載,可知被告已於111年9月21日收受第二期之授權金預付款(本院卷㈠第155頁),則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被告至遲應於111年11月20日前結算支付該款項淨收入之70%予原告好小氣公司,惟被告自承迄未給付該筆款項(本院卷㈣第86頁),則被告於112年1月20日時即已遲延給付「逾」60日,依系爭協議書二第11條約定,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即自動喪失效力,亦即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有效期間於112年1月20日生提前終止之效力。⒉至被告雖辯稱其已溢付如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所示之權利金數額高達OOOOOOOOOO元予原告等,自無遲延給付之情事等語,惟系爭協議書二第2、3、10條之約定,係被告應給付予乙方藝人即原告陳綺貞之數額,並非應給付予原告好小氣公司之數額,而被告依系爭協議書二第4條約定應給付之授權金保底款對象為原告好小氣公司,二者對象顯不相同,被告以其溢付款項予原告陳綺貞為由,迄今拒絕給付約定之款項予原告好小氣公司,自非屬正當。㈢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至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⒈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部分,系爭合約雖於第5條第1、3、4項約定:「一、根據本合約之規定,在合約期限內,由乙方藝人所錄製之第一張全新專輯唱片(專輯名稱暫定:時間的歌)及所有單曲唱片之錄音母帶,包括未被採用之錄音母帶及所有之有聲出版物,無論其是否已發行,皆按照著作權法與其他規定,將由乙方在全世界且永久擁有專屬著作權益。…三、本合約期限內,乙方藝人所錄製之本條第一項錄音母帶,及本合約簽約日前乙方藝人所錄製且乙方或乙方藝人擁有著作權之錄音母帶,其未專屬授權予他人或該授權到期者(包括本合約期間內陸續到期者),及本合約簽約日前乙方已專屬授權予甲方之錄音母帶(詳如附件二),均通稱為本合約乙方錄音母帶,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在全世界得享有下列永久無限制的獨家專屬權利:㈠、以任何現行或將來所知之形式及方法,利用依本合約規定或本合約期間所灌錄之錄音母帶以製造有聲出版物。㈡、以任何商標或標誌出售、轉讓或買賣上開有聲出版物,或停止其製造、銷售或買賣。㈢、以任何媒體方式從事複製、改編、傳送發行、傳播或使用上開錄音母帶。㈣、透過電視、廣播電台、網路或利用其他目前或將來所知之方法公開上映、演出或傳輸上開錄音母帶。四、本合約屆滿後,就本合約乙方錄音母帶,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在全世界仍享有本條第三項㈠、㈡、㈢、㈣之永久無限制的獨家專屬權利,惟針對收錄於電影、戲劇節目、廣告、非甲方發行之合輯中之授權使用,甲方應事先與乙方商議,取得乙方同意後方可為之。」(本院卷㈠第67頁),固有記載「在全世界且永久擁有專屬著作權益」、「在全世界…永久無限制的獨家專屬權利」、「永久無限制的獨家專屬權利」等文字,惟系爭合約第5條第1項即言明「皆按照著作權法與其他規定」,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係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可見著作財產權並無可能如上開系爭合約條款所述給予「永久無限制」之授權,又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就上開系爭合約條款已另約定「本協議及原合約之有效期間至2023年5月31日為止……。自2024年11月1日起,甲、乙雙方同意排除原合約第伍條第一至四項及第陸條第三項永久期間約定及第拾貳條自動續約之適用,但前述期限屆滿時,甲方享有優先議約權。」(本院卷㈠第93頁),顯見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已不存在所謂「永久專屬授權」之法律關係,被告辯稱此部分為「永久專屬授權」,不因雙方合約期間是否屆滿而有差異等語,顯非可採。⒉又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有效期間已於112年1月20日生提前終止之效力,且系爭合約第5條原約定之「永久專屬授權」亦被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之約定所排除適用,業如前述,則如附表一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亦因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已於112年1月20日提前終止,而應自該日起即不存在。至依上開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約定雖記載排除永久期間約定之時點係於113年11月1日起,惟此前提應建立在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約定有依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之約定完整存續至合約有效期間之112年5月31日止,然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既因被告違約而提前終止,附隨於系爭合約之授權權利自無從獨立存在,而應自該日即112年1月20日起一併終止。是原告先位主張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附表一「乙方錄音母帶」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㈣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就如附表二所示詞、曲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至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系爭合約第12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原告好小氣公司)謹此同意將本合約期間內乙方藝人(即原告陳綺貞)創作之任何所有詞、曲音樂著作或於本合約簽約日以前所創作之任何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其未專屬授權予他人或該授權到期者,於本合約期間內專屬授權予甲方(即被告)代理,本合約期限屆滿三十天前,乙方若無書面通知或任何意思表示終止專屬授權者,視同自動延續壹年。以後亦同。」(本院卷㈠第77頁),嗣於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已另約定「本協議及原合約之有效期間至2023年5月31日為止……。除此之外,甲方專屬代理乙方藝人詞、曲音樂著作之權利,有效期間應至2023年6月30日屆滿。……」(本院卷㈠第93頁)。而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有效期間已於112年1月20日生提前終止之效力,業如前述,則如附表二所示詞、曲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亦因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於112年1月20日提前終止,而應自該日起即不存在。至依上開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約定雖記載此部分之有效期間係於112年6月30日屆滿,惟此前提應建立在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約定有依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之約定完整存續至合約有效期間之112年5月31日止,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既因被告違約而提前終止,附隨於系爭合約之授權權利自無從獨立存在,而應自該日即112年1月20日起一併終止。是原告先位主張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間如附表二詞、曲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關係自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㈤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至112年1月20日起不存在系爭合約第10條第1項約定:「本合約期間內,乙方(即原告好小氣公司)同意由甲方(即被告)擔任乙方藝人(即原告陳綺貞)於全世界演藝工作之獨家、專屬經紀人,由甲方為乙方藝人經紀各項演藝事業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登台表演及演奏或演唱活動(含網際網路上之演出)、各式媒體廣告拍攝、各項電視/電影/舞台之演出、幕後演奏或演唱、配音、各種圖像/文字/繪畫/聲音之授權使用於各種媒介物中及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商業性及非商業性活動之協商、簽約及履行。」(本院卷㈠第73頁),嗣於系爭協議書二第12條已另約定「本協議及原合約之有效期間至2023年5月31日為止……。」(本院卷㈠第93頁)。而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之有效期間已於112年1月20日生提前終止之效力,業如前述,則被告與原告陳綺貞間之演藝經紀契約關係亦因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二已於112年1月20日提前終止,而應自該日起即不存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原告好小氣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軌母帶,為有理由⒈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分軌母帶,係指在錄音過程中,由製作人找樂手、主唱、和聲,進入錄音室,由錄音師藉由錄音設備錄音並以電磁紀錄存檔之「有聲之錄音」(樂器錄音、主唱錄音、和聲錄音等),而該等音檔後續經過混音、剪輯、後製而產生之錄音成品即為錄音母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所爭執者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軌母帶是否在系爭合約約定之「錄音母帶」範圍內,先予敘明。⒉系爭合約第1條第2項約定:「『錄音母帶』指所有一切有聲之錄音,不論其是否結合視覺影像(如MV、伴唱產品),亦不論其以何種方式或使用何種產品形式(不論現行已知或未知),凡用於或有用於灌錄、製作或生產有聲出版物者,均屬之。」,其用語雖為「錄音母帶」而非「分軌母帶」或兩者,惟由上開定義可知凡可用於或有用於灌錄、製作或生產有聲出版物者,均屬系爭合約所稱之錄音母帶。而證人即音樂○○○陳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具結證稱:歌曲會使用吉他、鋼琴、弦樂、和聲、貝斯等樂器及主唱,這些音檔都是分別錄製起來,業界通常會稱為分軌或音檔素材,至於用於對外發行及線上串流平台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通常就稱為錄音母帶,這些都會存放在電腦裡,製作人會持有1份,完成後將分別的音軌、音檔交給著作財產權所有人即出資者,混音完成的錄音母帶契約一定會約定交付的義務,分軌母帶不一定會在契約中載明,但業界都一定會交付,不然就是違約;分軌母帶與錄音母帶兩者同樣重要,分軌母帶的用途是如果舉辦演唱會時,吉他手不能到場,就可以放分軌母帶進去,現場就不用請吉他手,另外如果這首歌要有新的版本,就可以利用分軌母帶去重新混音或改成另一風格,以製作人的角度,在將分軌母帶交給出資者後,製作人的保存是義務、道德上的保存,因為出資者常常會回來要這些東西,除非有意外發生,例如潮濕或硬碟損壞,否則不會將分軌母帶滅失等語(本院卷㈢第428至433頁),證人即音樂○○○陳君○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到庭具結證稱:歌曲會使用弦樂、鼓、貝斯、吉他及其他合成器,各個樂器及主唱、和聲都是以音檔形式分別保存,這些稱為分軌母帶或音檔素材,每個樂器都有1軌音檔,製作人就是整合這些音檔,去進行剪輯、混音、後製後成為錄音母帶,這些分軌母帶錄音著作權是屬於出資者,要全數交給出資者,未經出資者同意,製作人不能隨便使用這些音檔,因為出資者已經給付製作費,大部分案子雖然沒有合約,但這是業界的通常共識,除了交給出資者外,製作人通常會保留1份,錄音師、混音師也各有1份,用於對外發行及線上串流平台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通常就稱為錄音母帶,分軌母帶與錄音母帶同樣重要,以我製作人的角度而言,甚至分軌母帶更重要,因為分軌母帶可以在後續演唱會中使用,在未來的發行重新製作混音版或後製版,這是在音樂製作過程中最重要的財產,通常會受到妥善保存,不會輕易滅失等語(本院卷㈢第433至438頁),均一致證稱以樂器、主唱、和聲分別錄製之音檔即為分軌母帶,該等音檔後續經過混音、剪輯、後製而產生之錄音成品即為錄音母帶,且分軌母帶尚可在演唱會中及之後重新混音、後製使用,自屬可用於灌錄、製作或生產有聲出版物者之音檔,而屬系爭合約第1條第2項約定之「錄音母帶」甚明,僅其用語與業界有所不同。⒊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3項約定:「本條第一項專輯之錄音母帶(含MV等視聽母帶),就第一張全新專輯唱片(專輯名稱暫定:時間的歌),及所有單曲唱片之全部製作由乙方(即原告好小氣公司)全權負責至母帶完成為止,全部製作費及各項報酬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藝人、詞曲、製作人、編曲、錄音室、樂手、導演、剪接及雜支等)由乙方承擔支付。乙方應擔保其依本約製作完成之錄音母帶,未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若因前述權利歸屬衍生法律糾紛時,乙方應負責所有損失與費用。……」(本院卷㈠第65頁),可知被告與原告好小氣公司約定「時間的歌」專輯及MV之製作費應由原告好小氣公司負擔;參以,原告等提出之手稿中記載「(102年)綺貞需支付添翼創越製作費450萬、MV費用450萬共需900萬」(本院卷㈢第153頁),益徵「時間的歌」專輯及MV之製作費均係由原告方所負擔。⒋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亦有明定。是依上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但在契約另有約定時,即例外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而本件依系爭合約於第5條第1項約定:「根據本合約之規定,在合約期限內,由乙方藝人所錄製之第一張全新專輯唱片(專輯名稱暫定:時間的歌)及所有單曲唱片之錄音母帶,包括未被採用之錄音母帶及所有之有聲出版物,無論其是否已發行,皆按照著作權法與其他規定,將由乙方在全世界且永久擁有專屬著作權益。」(本院卷㈠第67頁),可知由乙方藝人即原告陳綺貞錄製之「時間的歌」專輯之錄音母帶(此即包含業界所稱之分軌母帶,業如前述)係由乙方即原告好小氣公司享有著作權,此亦符合證人陳建○、陳君○上開證稱:一般業界慣例分軌母帶之著作權都是歸出資人所有等語,足見原告好小氣公司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軌母帶確有約定著作權由出資人即原告好小氣公司享有。⒌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好小氣公司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分軌母帶已有約定著作權由原告好小氣公司享有,原告好小氣公司自為該等分軌母帶之所有權人,而依證人陳建○、陳君○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製作人必然保有該等分軌母帶之音檔,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已將該等分軌母帶交付予原告好小氣公司,則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其保有之如附表三所示分軌母帶返還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好小氣公司主張被告於調解期日自述並未保留任何分軌母帶,此點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好小氣公司併請求如不能交付上開分軌母帶時,應給付原告好小氣公司特定金額部分,亦非無理由;至此部分金額,觀諸原告等提出之手稿記載「(102年)綺貞需支付添翼創越製作費450萬、MV費用450萬共需900萬」(本院卷㈢第153頁),再參酌「時間的歌」專輯共計12首錄音著作、6首MV視聽著作,可知上開製作費450萬元為12首錄音著作之分軌母帶及錄音母帶之製作費用,上開MV費用450萬元則為6首MV視聽著作之分軌母帶及錄音母帶之製作費用,而如附表三所示僅為分軌母帶,是應依比例扣除錄音母帶部分,再參考證人陳建○、陳君○上開證述內容,錄音母帶及分軌母帶具同等重要性觀之(亦即分軌母帶及錄音母帶各佔一半比例),是原告好小氣公司在被告不能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分軌母帶時,所得請求數額應為450萬元(〈450萬元÷2〉+〈450萬元÷2〉=450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如主文所示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好小氣公司與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好小氣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佳蘋附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114年4月18日民事準備六狀之附表一(本院卷㈢第287至295頁)

一、系爭合約期限內,乙方藝人所錄製之錄音母帶及所有單曲唱片 編號 專輯/單曲名稱 曲目 專輯/單曲/MV封面 類別 1 時間的歌 專輯(2013) 時間的歌 錄音著作 漣漪 柏拉圖式的愛情 Peace&Revolution 雨水一盒 秋天蒙太奇 流浪者之歌 倒數 沙漏 普魯斯特行動 別送我回家 家 2 時間的歌 相關視聽MV(2013) 柏拉圖式的愛情 視聽著作 Peace&Revolution 雨水一盒 流浪者之歌 沙漏(歌詞版mv) 家 3 偶然與巧合 單曲(2014) 偶然與巧合 錄音著作 海浪 3-1 偶然與巧合 相關視聽 MV(2016) 偶然與巧合 視聽著作

二、系爭合約簽約日前乙方藝人所錄製且乙方或乙方藝人擁有著作權,未專屬授權他人或授權到期之錄音母帶 編號 專輯/單曲名稱 曲目 專輯/單曲/MV封面 類別 1 Demo4 單曲(2011) One Of Us Singing Lalala 錄音著作 That Girl Is You Red A Little Somebody Calling

三、系爭合約簽約日前乙方藝人已專屬授權予甲方之錄音母帶 編號 專輯/單曲名稱 曲目 專輯/單曲/MV封面 類別 1 Sentimental Kills 單曲(2003) Sentimental Kills 錄音著作 2 旅行的意義 單曲(2004) 旅行的意義 錄音著作 Travel with sound(旅行的意義kala) 3 after 17 單曲(2004) after 17 錄音著作 小小校歌 4 Pussy 單曲(2007) Pussy 錄音著作 5 失敗者的飛翔 單曲(2008) 失敗者的飛翔 錄音著作 6 蜉蝣 單曲(2011) 迷霧中跳舞 錄音著作 蜉蝣 7 華麗的冒險 錄音專輯 (2005) 旅行的意義 錄音著作 腐朽 Sentimental Kills 華麗的冒險 太多 花的姿態 Self 80%完美的日子 表面的和平 静静的生活 最初的起點 8 華麗的冒險 相關視聽 MV(2005) 旅行的意義 視聽著作 腐朽 Sentimental Kills 華麗的冒險 太多 花的姿態 Self 表面的和平 80%完美的日子 静静的生活 最初的起點 9 太陽 錄音專輯 (2009) 手的預言 錄音著作 狂戀 太陽 魚 距離 倔強愛情的勝利 失敗者的飛翔 下個星期去英國 另一種平靜 煙火 一首歌,讓你帶回去 10 太陽 相關視聽MV (2009) 手的預言 視聽著作 太陽 魚 距離 下個星期去英國 11 花的姿態演唱會經典實錄雙 CD 錄音專輯 (2007) 腐朽 錄音著作 躺在你的衣櫃 華麗的冒險 花的姿態 告訴我 我的驕傲無可救藥 我親愛的偏執狂 靈感 小步舞曲 女明星 吉他手 1234567 讓我想一想 還是會寂寞 旅行的意義 after 17 80%完美的日子 太聰明 12 花的姿態演唱會經典實錄DVD 相關影音 (2007) 腐朽 視聽著作 躺在你的衣櫃 華麗的冒險 花的姿態 告訴我 我的驕傲無可救藥 我親愛的偏執狂 靈感 小步舞曲 女明星 吉他手 1234567 還是會寂寞 旅行的意義 after 17 太聰明

附表二:114年5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之附表二(本院卷㈢第385至391頁)編號 作品名稱 類別 1 1234567 詞曲 2 好想要揮霍 詞 3 手的預言 詞曲 4 狂戀 詞曲 5 太陽 詞曲 6 魚 詞曲 7 距離 詞曲 8 倔強愛情的勝利 詞曲 9 失敗者的飛翔 詞曲 10 下個星期去英國 詞曲 11 另一種平靜 詞曲 12 煙火 詞曲 13 一首歌,讓你帶回去 詞曲 14 路口 詞 15 旅行的意義 詞曲 16 Pourquoi tu pars en voyage(OT:旅行的意義) 詞曲 17 太多 詞曲 18 告訴我 詞曲 19 還是會寂寞 詞曲 20 太聰明 詞曲 21 孩子 詞曲 22 腐朽 詞曲 23 Sentimental Kills 詞曲 24 華麗的冒險 詞曲 25 Self 詞曲 26 80%完美的日子 詞曲 27 表面的和平 詞曲 28 靜靜的生活 詞曲 29 最初的起點 詞(共同著作人2人) 曲 30 越洋電話 詞曲 31 我的驕傲無可救藥 詞曲 32 下午三點 詞曲 33 午餐的約會 詞曲 34 等待 詞曲 35 慢歌3 詞曲 36 慢歌1 詞曲 37 隨便說說 詞曲 38 A Practice 詞曲 39 黑眼圈 詞曲 40 就算全世界都與我為敵 詞曲 41 小塵埃 詞曲 42 不應該 詞曲 43 躺在你的衣櫃 詞曲 44 吉他手 詞曲 45 會不會 詞曲 46 小步舞曲 詞曲 47 嫉妒 詞曲 48 靈感 詞曲 49 女明星 詞 50 讓我想一想 詞曲 51 花的姿態 詞曲 52 我親愛的偏執狂 曲 53 After 17 詞曲 54 小小校歌 詞曲 55 情歌 詞曲 56 孤島 詞曲 57 天使 詞曲 58 微涼的你 詞 59 和你在一起 詞曲 60 漫漫長夜 詞曲 61 孤獨是(OT:漫漫長夜) 詞曲 62 成長的短髮 曲 63 幸福感 曲 64 單身公寓 詞 65 九份的咖啡店 詞曲 66 你一直在玩 詞(共同著作人2人) 曲 67 媽媽睡了 詞 68 朋友 詞 69 漂著 詞曲 70 Slowly 詞 71 說你永遠都不離開我 詞 72 雨天的尾巴 詞曲 73 一起去巴黎 詞 74 證據 曲 75 可愛少年 詞曲 76 不要愛我 詞 77 我有一套限量的約翰藍儂紀念郵票 詞 78 我終於懂了 詞 79 歌迷 詞 80 我還是如此的清醒 詞 81 夢 詞 82 黃色的浮板 詞 83 其實我很羡慕你 詞 84 他唱起歌來了 詞 85 我們連覺也沒睡決定連夜趕去拜訪艾立克克萊普頓 詞 86 星期天的下午 詞 87 坐火車到傳說中的湘南海岸 詞 88 整個世界的黑暗 詞 89 我喜歡木村拓哉 詞 90 Pussy 詞曲 91 藍與黑 曲 92 月半圓 詞 93 Ocean 詞曲 94 夜遊 詞曲 95 寂寞的藍色舞鞋 詞 96 小心眼 詞曲 97 Enemy 詞曲 98 幻滅時間 曲 99 荒心假期 詞曲 100 微笑的魚 詞 101 再見勾勾 詞 102 每天都是一種練習 詞曲 103 Butterfly 詞 104 閃躲 詞 105 手風琴solo 曲 106 吉他solo 曲 107 夏天的故事 曲 108 影子的影子 曲 109 港邊男兒 詞 110 蜉蝣 詞曲 111 迷霧中跳舞 詞曲 112 那麼,就要出發去遠方了嗎? 詞 113 雨林 詞曲 114 彼得潘 詞曲 115 52赫茲 詞曲 116 周夢蝶 詞 117 碎形 詞曲 118 The Verse 詞 119 犀牛 曲 120 快速動眼 詞 曲(共同著作人2人) 121 時間的歌 詞曲 122 漣漪 詞曲 123 柏拉圖式的愛情 詞(共同著作人2人) 曲 124 Peace & Revolution 詞曲 125 雨水一盒 曲 126 秋天蒙太奇 詞曲 127 流浪者之歌 詞曲 128 倒數 詞曲 129 沙漏 詞曲 130 普魯斯特行動 詞曲 131 別送我回家 詞曲 132 家 詞曲 133 在不確定的世界裡 詞曲 134 天然的最好 詞(共同著作人3人) 135 偶然與巧合 詞曲 136 海浪 曲 137 第二性 詞曲 138 手機仔(一) 詞(共同著作人4人) 139 結婚鑽戒 詞(共同著作人2人) 曲(共同著作人2人) 140 星座愛情故事之巨蟹座可不可以繼續說愛 詞(共同著作人3人) 141 一定要相信自己 曲(共同著作人3人) 142 2018/Jan/2 曲 143 傷害 詞曲 144 小船 詞曲 145 殘缺的彩虹 詞曲 146 台北某個地方 詞曲 147 沙發海 詞曲 148 跳舞吧 詞曲 149 她說 詞曲 150 華生 詞曲 151 變色龍 詞曲 152 觀察者 詞(共同著作人2人) 曲(共同著作人2人) 153 神魂顛倒 詞曲 154 自己做決定sampling After 17 詞曲 155 節日快樂 詞曲 156 白 T-shirt 詞(共同著作人3人) 曲(共同著作人2人) 157 氣溫37度的遐想 詞 158 答案永遠不一樣 詞 159 完整的我 詞曲 160 You Just Made Me Cry 詞曲 161 夏天蒙太奇 詞曲 162 自我的介紹 詞(共同著作人4人) 163 大人中 詞(共同著作人3人) 164 小手拉大手 詞 165 盡在不言中 詞曲 166 Missing you 詞曲 167 Piano(原告等誤載為Poano,應予更正) 詞曲 168 特別的日子 詞曲 169 只是孩子 詞曲 170 決定不想你 詞曲

附表三:114年4月18日民事準備六狀之附表三(本院卷㈢第301至307頁)分軌母帶清單 時間的歌專輯錄音著作12首製作訊息 編號 專輯/單曲 名稱 曲目 分軌母帶 1 專輯 (錄音著作) 時間的歌 時間的歌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吉他錄音:鍾成虎 和聲錄音:陳綺貞 漣漪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打擊樂器錄音:李守信、黃宏一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劉融、曲靜家、蘇子茵 大提琴錄音:曾韻澄、劉涵(隱分子樂團) 柏拉圖式的愛情 主唱錄音:陳綺貞 貝斯錄音:林羿妏 手風琴錄音:Henri Lemarchand Peace&Revolution 主唱錄音:陳綺貞 打擊樂器錄音:李守信、黃宏一 吉他錄音:鍾成虎 和聲錄音:陳綺貞 雨水一盒 主唱錄音:陳綺貞 鋼琴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秋天蒙太奇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 和聲錄音:陳綺貞 流浪者之歌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張若亦、曲靜家 中提琴錄音:蘇子茵 大提琴錄音:呂超倫 和聲錄音:陳綺貞 倒數 主唱錄音:陳綺貞 打擊樂器錄音:李守信、黃宏一、Barry van Zyl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中國笛錄音:胡帥 Kalimba錄音: Warrick Sony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 沙漏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蔡坤奇 木吉他錄音:王漢威 電吉他錄音:王漢威 手風琴錄音:Henri Lemarchand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 普魯斯特行動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打擊樂器錄音:李守信、黃宏一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土耳其吉他錄音: etin Akdeniz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 和聲錄音:陳綺貞 別送我回家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木吉他錄音:陳綺貞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洪上筑、蘇子茵 大提琴錄音:劉涵 和聲錄音:陳綺貞 家 主唱錄音:陳綺貞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2 專輯(視聽著作) 時間的歌 柏拉圖式的愛情 主唱錄音:陳綺貞 貝斯錄音:林羿妏 手風琴錄音:Henri Lemarchand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Peace&Revolution 主唱錄音:陳綺貞 打擊樂器錄音:李守信、黃宏一 吉他錄音:鍾成虎 和聲錄音:陳綺貞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雨水一盒 主唱錄音:陳綺貞 鋼琴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流浪者之歌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林羿妏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電吉他錄音:鍾成虎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張若亦、曲靜家 中提琴錄音:蘇子茵 大提琴錄音:呂超倫 和聲錄音:陳綺貞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沙漏(註:歌詞版MV) 主唱錄音:陳綺貞 鼓錄音:李守信 貝斯錄音:蔡坤奇 木吉他錄音:王漢威 電吉他錄音:王漢威 手風琴錄音:Henri Lemarchand 小提琴錄音:張譽耀、曲靜家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家 主唱錄音:陳綺貞 木吉他錄音:鍾成虎 無字幕版之視覺影像案 繁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案 簡體字版之視覺影像案 KTV版之視覺影像檔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2%2C%E6%B0%91%E8%91%97%E8%A8%B4%2C85%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