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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審原交附民,5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宋紫琳宋偉傑莊美代宋智傑

被 告 周中平有限責任高雄市左楠原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古浪.沙薩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華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5%AF%A9%E5%8E%9F%E4%BA%A4%E9%99%84%E6%B0%91%2C5%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