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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重附民,48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威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被 告 鄭淇丞

顏允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2%2C%E9%87%8D%E9%99%84%E6%B0%91%2C48%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