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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建上更一,4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蔡俊士 羅其峯 朱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秀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4%2C%E5%BB%BA%E4%B8%8A%E6%9B%B4%E4%B8%80%2C4%2C20260826%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