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假扣押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以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為限,至於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非以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為內容之給付之訴,均非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00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死亡,由兩造與丁00、戊00共同繼承。聲請人已對其餘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均由相對人掌控,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有提領紀錄,且相對人帳戶有大額資金移轉,目前帳戶餘額甚低,部分保險金亦尚未分配完畢或請領,相對人有持續處分遺產之可能,如不即時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扣押被繼承人尚未請領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相關給付與保險權益,並請求酌減擔保金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假扣押聲請前,雖對包含相對人在內之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本案),然揆諸聲請人於系爭本案家事起訴狀之聲明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00之遺產,是依其該分割遺產之聲明,本案請求之性質乃形成之訴,並非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非屬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亦無依假扣押程序保全執行之餘地。至聲請人假扣押聲請狀所載關於請求調查被繼承人保險資料部分,僅屬聲請人就遺產範圍之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得以此逕認本案請求為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附此指明。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分割遺產之訴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郁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5%85%A8%2C21%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