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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455,2026082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6: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1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55號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林昱宏法扶律師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