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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543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3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3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郁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8%A3%9C%2C543%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