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張俊翔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伸達永平物流有限公司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所載之犯罪事實,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張俊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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