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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M,115,板秩,141,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7: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板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許俊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552254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6月25日19時45分許。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㈡現場照片4張。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