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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秩,142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板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劉彥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528253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6日4時54分許。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㈡現場照片2張。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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