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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秩,158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板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呂○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7月26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529009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並於處罰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扣案CO2空氣手槍(含彈匣)壹把及二氧化碳鋼瓶捌個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4日6時48分許。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CO2空氣手槍(含彈匣),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 ㈣扣案CO2空氣手槍(含彈匣)1把及二氧化碳鋼瓶8個。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違序行為。次按,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CO2空氣手槍(含彈匣)1把及二氧化碳鋼瓶8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應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6條、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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