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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EV,115,東原小,30,2026082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2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田汶豐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 告 田汶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晶純書記官 吳明學通 譯 彭劉祐宜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56元,及其中新臺幣8,027元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46元,及其中新臺幣13,371元自民國115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7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3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法 官 徐晶純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