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陳忻妤(原名陳靖惇)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東小字第86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5年9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晶純書記官 吳明學通 譯 彭劉祐宜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8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法 官 徐晶純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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