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18號第919號原 告 張家箖被 告 白正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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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佳文上列被告因白正凜涉犯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張家箖(原審判決附件二編號一、40)對被告白正凜及共犯朱紫彤之僱傭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羅惠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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